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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价商发〔2017〕9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及陕价商发〔2018〕83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2018年白水县煤改电实施方案》,现就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及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办理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宣传说明。
一、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
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毯、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均执行居民阶梯一档价格,即每千瓦时0.4983元,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如:居民用户申请时阶梯电价执行二档,则采暖季结束后阶梯电价自动恢复为二档)。
居民用户需要申请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到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办理,办理时须持户主本人身份证、与用电地址相符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宅基证、物业办和小区管理单位(街道办、社区或村委会)提供的非集中供热证明和近期电费缴纳证明(近期电费票据),未办房产证的用户须出示与用电地址相符的购房合同,若租赁房子的用户,须出示户主的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用户手续办理成功后,于下个月起开始执行。
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对执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到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办理,办理时须持户主本人身份证和近期电费缴纳证明(近期电费票据),若租赁房子的用户,须出示户主的委托书。办理成功后由供电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居民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
每日峰时为8:00至20:00时,峰时期间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即一档0.5483元/Kwh、二档0.5983元/Kwh、三档0.8483元/Kwh;
谷时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谷时期间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即一档0.2983元/Kwh、二档0.3483元/Kwh、三档0.5983元/Kwh。
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产生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调档),但年内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白水县供电分公司
2018年11月10日